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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水檢測與瑕疵擔保責任

2018/4/27 / 買賣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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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中古屋如何查看是否有漏水問題? 若交屋後發現漏水怎麼辦?


A:根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顯示資料統計,房屋漏水的問題是僅次於施工瑕疵及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的糾紛原因,消費者要如何審慎評估,才能避免類似糾紛產生呢?

看屋時,民眾可以注意天花板4個角落有無變色、水痕,浴室或廚房等管線經過的地方有沒有潮濕的痕跡,這些都是判斷房屋有無漏水可能的依據。


Q:交屋後房屋漏水,賣家還需負擔漏水的修繕責任?

A:

根據民法第355條: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


意思是說若有房屋漏水的情況,賣家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1.賣方有明確告知買方房屋有漏水情形,而買方也接受。在買賣契約結束後,賣方不需擔保漏水瑕疵的責任。


2.賣方沒有發現房屋有漏水問題也沒有保證一定沒有漏水問題,但實際上房屋是有漏水問題而且是可被發現的,因為買方的疏失而沒有發現漏水問題,此時賣方不需負擔漏水瑕疵責任。


除了以上狀況,賣方都有義務負擔漏水瑕疵責任。

Q:(承上題)若房屋有漏水之問題,賣方需承擔多久的漏水擔保期限呢?

A:
根據民法第356條: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民法第365條: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解除權或請求權之消滅)

依據法條,買方在交屋後有檢查屋況的責任,若有發現漏水問題都要盡快通知賣方處理。
而民法第365規定,在買方發現漏水通知賣方的六個月內可以請求賣方瑕疵擔保之義務或是在交屋後五年內請求賣方負擔。